近期,第一消费金融从业内人士处独家获悉,监管对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中存在主要问题进行了通报。
据悉该通报下发对象为各监管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行和直销银行。
监管称,互联网贷款业务有关监管规定发布以来,银行机构逐步优化业务流程、持续增强风控能力、平稳发展相关业务,在服务小微和居民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期监管对部分银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一些问题。
监管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涵盖六大方面。
一、经营管控
一是治理机制不健全。有的银行没有按照监管要求明确董事会和高管层对互联网贷款的管理职责,也没有业务规划。二是业务结构不合理。有的银行主要是合作开展消费金融业务,而经营类业务占比太低。三是业务规划不科学。有的银行没有结合实际制定审慎合理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规模目标。四是内控建设不完善。有的银行未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就开办新业务或提供新产品。五是风控执行不到位。有的银行未制定互联网贷款业务风控标准,有的虽有指标但未认真执行。
二、“五个自主”
一是未自主管理合同。有的银行未充分自主掌握合作贷款业务中的合同制定权、签订权、修改权和解释权等。二是未自主授信审批。有的银行将贷款模型部署在合作机构,有的未自主确定合作贷款授信额度、出资比例和定价标准。三是未自主掌握信息数据。有的银行与未取得征信业务资质的机构开展合作并获取征信服务。四是未自主发起资金指令。有的银行由合作方发起放款、本息回收代扣等指令,有的由合作方归集借款人资金统一还款。五是未自主管理品牌宣传。有的银行未及时要求合作方停止展示已停办业务。
三、授信管理
一是统一授信不到位。有的银行多个同质同类产品同时向同一借款人授信,但未进行额度扣减。二是授信对象不合规。有的银行向不允许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借款人批核互联网经营贷款,有的在未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的情况下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三是资金监控不完善。有的银行未有效预警贷款资金改变用途、流入限制领域、回流借款人等。四是授信规则不健全。有的银行向本行黑名单客户、存量不良客户、贷款核销客户等放贷,形成新的不良。有的在模型核定授信额度后,人工介入并大幅提额。五是线下展业不审慎。有的银行开展汽车类、供应链类互联网业务时,准入管理及合作机构管控不到位,导致出现高估车价、首付不足、抵押悬空、担保无效、贸易背景审核不到位,等等。
四、模型管理
一是未规范建立管控架构。有的银行模型评审与模型开发之间未按规定独立运行,部分模型未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即上线。有的银行甚至没有模型评审委员会。二是未充分考虑客户债务。有的银行相关模型只考虑借款人短期债务、不考虑长期债务。有的只考虑消费贷及信用卡等信用类业务、不考虑车贷房贷等担保类债务。有的甚至不考虑借款人已有债务。三是未合理测算客户收入。有的银行模型简单地从不同数据源测算客户收入中取最大值,有的未合理设定计算因子导致放大客户收入测算值。四是未审慎支持授信决策。有的简单设定托底授信额度,即使模型测算客户月收入为零、偿债能力为负,也给予授信。有的简单采取跟随策略,只要客户在其他银行有授信额度,即给予授信。五是未及时获取有关资料。有的银行存在先放贷、再获取客户影像资料的情况。有的银行还存在客户影像资料等模型风险数据缺失的情况。
五、合作机构管理
一是未合规接受担保增信。有的银行开展合作贷款业务时,表明由具备担保或保险资质的公司提供增信,实质由助贷机构借上述通道兜底。二是未实质审查担保能力。有的银行主要依靠助贷机构推荐担保公司,未对担保能力进行实质审查。三是未掌握贷款出资比例。有的银行开展联合贷款业务时,仅协议约定合作机构出资比例不低于30%,不掌握其每笔贷款的具体出资情况。四是未建立统一准入机制。有的银行未将提供催收、科技、担保等服务的合作机构纳入统一准入管理。五是未合规推送贷款客户。有的银行开展联合贷时,向合作的地方法人银行推荐其注册地辖区以外的客户。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是未充分披露融资成本。有的银行未向借款人披露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等信息。二是未有效保障相关权益。有的银行相关互联网贷款产品存在默认勾选贷款期限或还款方式等情况,有的在强制阅读贷款合同环节中设定时间过短,未能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三是未合理压降融资成本。有的银行开展合作贷款时,合作方收取借款人的费用偏高,对提前结清业务的客户仍按原贷款期限收费。四是未审慎管理贷款催收。有的外包催收机构联系与贷款无关第三人进行清收,有的甚至采取恐吓、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五是未有效公布投诉渠道。有的银行未在移动客户端醒目位置公布投诉渠道信息,有的未在产品或者服务合同中提供投诉电话或其他投诉渠道信息。
监管针对部分银行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上述六大方面问题,提出了七大工作要求,分别是: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做好数字金融大文章;健全治理架构,稳步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加强授信管理,注重抓好风险源头管控;强化模型管理,不断改进风控技术水平;坚持自主经营,持续防范合作机构风险;落实普惠要求,切实保护好消费者权益;做到举一反三,扎实推动自查整改工作。
由于七大工作要求是针对六大方面问题提出的,第一消费金融认为摘要或者概括该部分内容没有必要。导致问题的操作反面,就是合于监管要求的行事之道,比如授信方面的要求为——提升模型有效性,多渠道收集并充分核实客户信息,合理测算客户收入,全面考虑客户各类债务,审慎评估客户真实偿债能力,不得开办有托底授信额度的产品;又比如催收的要求是——银行机构发现合作机构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该立即终止合作。一个问题是,监管的这份通报并没有在量上进行定量要求和操作程序上的细节规定,因此模糊的指出大概问题让地方监管和银行只能完成模糊的整改。
本份通报带给第一消费金融非常大的震撼,因为这是第一次从监管视角内部通报银行在从事互联网贷款业务时暴露出的庞杂问题,而这些问题似乎也可以套用那句流行的句子——银行也是草台班子。只要监管在为银行互联网贷款的不断稳健合规努力,行业才会更安全长远,第一消费金融认为值得为实地调查网贷业务的监管点赞。
据普华永道的《2023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处罚及政策动态》,按照处罚金额、罚单数量两个口径,信贷业务均位居年度处罚占比遥遥领先。
另一份由极客合规统计的结论一样,信贷管理同样是第一名。
由于互联网贷款只是信贷业务中采用线上化发放贷款且集中于消费金融产品方面,上述处罚信息参考价值非常大,可以结合前文的通报信息进行自查自纠。
转自:第一消费金融